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曰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