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限期纠正,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罚款;逾期二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曰起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开发利用,是指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工程量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 属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与市政鬣套设施金不予退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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