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十条 出现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土地管理都门无偿收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