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 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