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改作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