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30%的首期款,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余额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二)、(三)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执行。 属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办法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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