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下列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时,土地管理部门按本条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至70%;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交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本条规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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