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验标,宣布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标书无效; (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定标,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规定的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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