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土地管理部门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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