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五条 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者停止供水,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