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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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市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者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承...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认证。 市技术...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水表及水表之前的用户自建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可以拒绝通水。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三十条 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组织生产城市供水。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众公布本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五条 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者停止供水,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最低服务水压。...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应当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水费收取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一条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市水务主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应当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四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用水性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确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七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九条 用户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对用户水表...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五十条 非高层建筑公共蓄水池的业主应当委托供水 企业每半年对其公共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五十一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八。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为年水费总额减税减供水成本与年供水...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净资产核算办法。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六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当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高于百分之...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九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低于百分之六的净资产利润率的,经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条 调整水价应当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调价方案经市政...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一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当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当按...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二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代收水费。受委托机构不得分摊水损耗、自...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三条 产权未移交或者未受委托的水压加压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定额,不得向用...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四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机构可按日加收应...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六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当...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质量认证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由市水务主管...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赔偿供水...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或者转让城市供水的,由工商行...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改正;造成用户...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造成供水管网水压低于最低服务水压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期限届满仍未...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按其实际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五倍...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供水企业及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收取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其...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绝供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水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自建设施供水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关规定或者供水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现有成片开发区域的供水工程应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移...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特区内莲塘、盐田供水企业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可不执行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水价...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