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用水性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确定的用水性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供水企业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无误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