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七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