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