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状况; (六)节水措施; (七)供水企业认为与用水有关的相应资料。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住宅区管理机构自住宅区供水工程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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