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四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九)其他用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