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应当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