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一条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市水务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