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应当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