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