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