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水费收取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