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 供水企业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市水务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