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