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期限届满仍未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由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