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按其实际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三倍的罚款。 前款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