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供水企业及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收取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的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费用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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