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处以非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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