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