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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