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水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