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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