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