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止供水或者拒绝供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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