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