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或者转让城市供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造成供水企业或者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