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供水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赔偿供水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实际损失五倍的罚款。 由供水企业自行维修的,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