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质污染的,应当负责赔偿供水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