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条件采取节水措施而未能采取或者使用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处以所消费水量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