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六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七日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