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机构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应当即时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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