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三条 产权未移交或者未受委托的水压加压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定额,不得向用户分摊水损耗,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费、加压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