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一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当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