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二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机构代收水费。受委托机构不得分摊水损耗、自行调高水价或者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高层建筑用水经加压的,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向用户收取加压费。加压费的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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