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条 调整水价应当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调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 水价一年内至多只能调整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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