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九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低于百分之六的净资产利润率的,经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费调节基金"补贴供水企业。 经"水费调节基金"金额补贴水费仍低于百分之六的净资产利润率的,供水企业可以申请调整水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