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挪作他用。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费调节基金"的收入情况,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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