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六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