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当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高于百分之八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超出部分应当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