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八。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为年水费总额减税减供水成本与年供水净资产总额之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