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合理计价。 居民生活用水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