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